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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指令

一、什么是包装指令


包装物是商品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商品流通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仅以欧盟为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包装市场总值在1400亿美元以上,约占世界包装市场总值的1/4,欧盟各成员国中包装工业产值平均占其国民经济总值的1.5%2.2%.因此欧盟非常重视包装的管控,作为政府行为包装在欧盟及各成员国大都已经立法,如94/6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等等。其中也包含了许多有特色的规定,诸如“绿点标志”、“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含再生材料”、“有害物质限制”等包装规定。


二、欧盟包装指令94/62/EC

 

94/62/EC,指《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Waste),是一部系统的规定包装管控的指令,其目的旨在关注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

 

94/62/EC于1994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并于1997年全面付诸实施是欧盟最为完备的对于包装物管控的指令。该指令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主要分两部分内容,即: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有有害于环境的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耗的措施。指令中的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等多方面。另外,在实施过程中还有相关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的评定制度等。

 

2004年2月11日欧盟公布了94/62/EC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整体回率6%,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2005年3月9日,欧盟再次公布了94/62/EC的修订案2005/20/EC,增加了对一些成员国各自法规生效具体日期的要求。

2013年2月8日,欧盟委员会再次发布指令2013/2/EU,修订94/62/EC附录I,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对“包装物”进行了定义,列举了每个标准下的包装应用示例,进一步阐明指令管控的范围,修订后的附录I内容详见表2.9。



相关定义:

(1) “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包装物”包括以下三类: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它可从产品上去除而不影响产品的特性;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空运集装箱。

2004/12/EC对“包装物”的定义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包装物”的判定应进一步基于以下三个标准:

{i}符合包装定义但不影响其实现其他功能的物品应视为包装物,除非该物品是其他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且该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都必须包含、支持和保留该物品并与产品一同使用、消耗或废弃;

{ii}设计用于销售时盛装产品的物品,以及销售的、盛装产品的或者设计用于销售时使用的一次性物品应视作包装物;

{iii}集成在包装中的零部件和组成元素应视作包装的一部分。直接挂或贴在产品上的实现包装功能的组成元素应视作包装物,除非他们是产品的一部分并与产品一同消耗或废弃。指令附录I列举了每个标准下的包装应用示例,

详见表2.9。

表2.9包装物标准应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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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装废弃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

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管控措施

 

94/62/EC指令主旨有两项:限制包装及包装废弃物中的某些有害物质

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消耗。所以其主要管控手段分为3类:回收利用和再生

标志和识别系统;有害物质含量限制。

 

(1) 回收利用和再生

 

94/62/EC指令制定了各成员国在其全部领土范围内包装物回收利用和再

生目标措施,并于2004年2月11日公布的包装指令修正案2004/12/EC中,(a)最迟从2001年6月30日开始,按其重量计算,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率或焚烧能源再生率最低应达到50%,最高65%

(b)最迟从2001年6月30日开始,按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包装材料总重

量计算,再循环率应达到最低25%和最高45%,而对每一种包装材料按重量

计算的再循环率最低为15%;

)最迟从2008年12月31日开始,按其重量计算,废弃包装物的回收

率或焚烧能源再生率最低应达到60%;

d)最迟从2008年12月31日开始,按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包装材料总

重量计算,再循环率应达到最低55%和最高80%;

(e)最迟从2008年12月31日开始,下述包装废弃物中的材料应在2008

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下列循环利用指标以上:玻璃60%,塑料225%,木材

15%,金属50%,纸和纸板60%。

表2.10回收、利用和再生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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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志和识别系统

94/62/EC指令规定,欧盟理事会应在指令实施后的二年内,按欧共体条

约制定的条件确定包装物的标志。欧共体委员会应在指令实施后十二个月内,

确定识别系统所依据的编号和缩写,并按同样程序规定出属于标识体系的应是

何种材料。材料可以由编号体系和/或缩写识别。标识符号应出现在表示包装可

重复使用或可回收再生图形标志的中心或底下

依据指令94/62/EC的第8条和第10条,欧洲标准委员会CEN于2001

年6月16日批准了CEN/TC261(包装)提出的“EN14311:2002包装一一标

志和材料识别系统”标准。该标准提出的材料识别系统是为了特定材料而采用的

普遍已知的符号(见表2.11),依据委员会决议,沿用类似的非官方系统的描

述。并且该标准认为CEN标准没有必要制定涉及基本要求的包装标志。

表2.11EN14311规定的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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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应在其自身或在标签上有合适的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

牢固耐久,包括包装被打开时。

(3)有害物质含量限制

协调标准EN13432附录A(规范性附录)给出了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

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规定(见表2.12),并且要求受检物质的重量按50%的

残存无机矿物质(不可降解的)计量

表2.12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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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mg/kg,是对每件包

装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是底线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同时,指令对包装和包装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量做出如下限制:

●1998年6月30日起,按重量计为600ppm

1999年6月30日起,按重量计为250ppma

2001年6月30日起,按重量计为100ppm

该指令最终目标是,在2010年前在包装材料中进一步减少或完全禁用上

述重金属。

该浓度要求不适用于完全由铅晶玻璃(69/493/EEC指令确定的〕制成的包

装;同样不适用于再生材料和闭路控制链中产品环路的条件。

此外,根据条约的有关条款,理事会为促进目标的实现,可采用经济手段。

在设有这类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按照指导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原则,尤其

是污染补偿原则,提高条约以外的责任,采取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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